郑州市职工文化体育协会章程 (2011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郑州市职工文化体育协会;英文译名为:Zhengzhou City Stuff and Workers Association of Culture and Sports ;英文缩写为:ZZSWACS。
第二条 郑州市职工文化体育协会是全市群众性的职工文化体育组织,是党和政府发展职工文化体育事业的助手,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化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以职工为本推进全市职工文化体育事业的不断繁荣与发展;联系各级工会组织和职工文化体育社团、职工文化体育工作者及热心支持职工文化体育事业的团体和个人,组织开展文明健康有益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为全市广大职工群众和全面建设小康、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郑州市总工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郑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郑州市建设路126号(郑州市职工之家院内),邮政编码 450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对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二)加强与党和国家有关文化体育部门联系沟通,推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职工文化体育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市职工文化体育展览、展示、演出、竞赛、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推动职工文化体育走向市场,推动职工文化体育事业发展。
(四)指导基层单位和职工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抓好宣传推广、辅导培训等基础工作。
(五)支持和鼓励职工在文化体育方面学习技术、提高水平,参加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对有杰出成就的职工进行奖励和推介。
(六)组织职工开展慰问、创作、采风等活动,开展国内外城际文化体育友好交流活动。
(七)承办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和郑州市文化体育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承办团体会员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分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两种。
(一)下列组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1、各县(市)区总工会文化宫、俱乐部、职工文化体育中心或协会;
2、直属基层工会,职工文化体育组织或协会;
3、基层工会、职工文化体育组织或协会; 团体会员实行单位代表制,由所在团体或单位推举代表参与本协会或专业分会的领导工作。单位代表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接替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市职工(包括内退和退休职工)可申请加入本会为个人会员。
1、参加郑州市以上各专业文化体育协会的会员;
2、在文化体育方面具有一定专长,参加郑州市市以上单位组织的文化体育展览、竞赛、演出等活动,并获得奖励的;
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获得三等奖以上的职工。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是工会会员的免交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主席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郑州市职工文化体育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总工会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郑州市职工文化体育协会设立的职能部门是秘书处,下设多个专业分会等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向理事会成员通报工作,制定协会活动方案和经费使用方案,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文化体育事业,并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会主要负责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资助和拨款;
(三) 市总工会拨款;
(四) 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相关服务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国家的各项财经法律和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市总工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总工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总工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总工会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名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个人均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年10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