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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用人单位超期约定试用期,有效吗?

法律工作部 2023-12-12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案情简介

李先生2020年2月13日进入某实业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2月13日至2024年2月12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自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8月12日),试用期工资8000元,转正后月工资10000元。

2020年8月2日,公司因李先生在试用期期间的表现欠佳为由,提出与延长李先生的试用期,否则公司就不能予以录用。李先生为继续工作,就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延长试用期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延长试用期2个月至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0月12日,李先生通过了公司的试用期考核,正式转正工作。

2021年1月13日,李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时,向公司提出先前试用期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超期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李先生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试用期超期期间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先生的仲裁申请。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条款对于试用期期间有明确要求且属于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遵守,如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上述法定期限的当属无效。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该公司在李先生试用期届满后,又通过双方约定的形式延长2个月的试用期。虽然双方签订了延长试用期的协议书,但是该协议约定延长的试用期与之前的试用期之和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试用期,否则超过部分无效。鉴于双方约定延长的试用期已经实际履行,那么公司应当按照员工试用期满的月工资标准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所以,李先生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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