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7日 星期六 谷雨

以案普法:用人单位因无任何经营业务而裁撤所有部门及岗位,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法律工作部 2023-12-19

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案情简介

马某某于2012年11月9日入职北京央广众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央广众和公司”),担任综合维修员,双方于2017年11月9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8月2日,央广众和公司向马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全部主营业务已经不复存在。基于经营重大变化和上级单位的决定,您原部门及原岗位因无任何业务需要,已经全部撤销。2022年8月后,公司将不再设立任何岗位。您的原有工作职责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已经于2022年7月18日安排专门时间和专人与您进行协商工作,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基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将于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并依法向您发放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请您接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马某某认为央广众和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2022年8月15日向丰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央广众和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1880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4215.6元。2022年12月9日,丰台仲裁委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6788号裁决书,裁决:央广众和公司支付马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46940元,并驳回马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央广众和公司不服该裁决书,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丰台区法院判决央广众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46940元。央广众和公司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中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因无任何经营业务而裁撤所有部门及岗位,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一般包括:(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本案中,央广众和公司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之规定,与马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故央广众和公司应就其作出解除行为具有事实依据及符合法定程序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结合本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央广众和公司虽主张其公司主营业务消失、经股东决定裁撤所有部门及岗位,但并未就相应情况变化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央广众和公司仅与马某某协商过解除事宜,并未协商过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据此,央广众和公司与马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亦不符合法定程序,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对央广众和公司主张无需支付马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央广众和公司以公司主营业务消失、经股东决定裁撤所有部门及岗位为由,主张与马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因央广众和公司所称“主营业务消失”并不属于其与马某某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且央广众和公司亦未予马某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央广众和公司与马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网站首页 | 工会概况 | 政策研究 | 组织建设 | 劳动经济 | 法律服务 | 宣传教育 | 女工园地 | 权益保障 | 机关党建 | 资料中心 | 协同办公
地址: 中国-郑州建设路126号 邮政编码:450000 电话:0371-67883101 工会热线:12351
版权所有:郑州市总工会   技术支持:河南省晨罡实业有限公司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3273号 豫ICP备17051074号-1
郑州工会微信
工会会员服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