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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工会:
目前,我市正在深化和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对乡镇机构和乡镇干部进行调整,为加强乡镇工会组织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各县(市)、区工会要加强与县(市)、区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向他们进一步宣传《工会法》的有关内容,确保乡镇工会组织及工会干部的完整性。
二、根据《工会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规定。在乡镇机构改革中,要保持乡镇工会组织的相对独立性,不能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三、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工会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因此,在乡镇干部调整过程中,工会主席不能参加竞争上岗,要保持乡镇工会主席的相对稳定性。
四、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九条:“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的规定。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各县(市)区工会要确保乡镇工会资产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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