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郑州市工会主席协会(英文:The Chairman's Association of the Zheng Zhou Trade Union.缩写:CAZZTU)。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郑州市总工会直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级工会组织中现任的工会主席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协会的一切活动以《宪法》、《工会法》为准则,接受郑州市总工会(以下简称主管单位)的领导和郑州市民政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围绕党的中心,服务工作大局,举行学术研究,交流工会信息,沟通内外渠道,提高素质能力,开展互助互济。
第四条 协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建设西路125号产业工会办公楼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主要职能与业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倡导“爱国、守法、诚信”,促进“敬业、稳定、发展”,提高会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依据《宪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主管单位的中心工作,组织专题调研,总结、宣传、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二)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帮助解决会员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不同形式的学术研讨、考察访问,帮助会员或会员单位拓宽国内国际联络渠道,研究工运动态,提供工运信息。
(四)增进与国际工运组织以及港澳台地区工会组织及各界友好人士的往来,促进本市工会组织不断扩大与上述地区工会组织间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往来与发展。
(五)扶持会员或会员单位开展自救性的生产、经营、贸易活动。
(六)建立会员权益保障资金,对本协会会员因维权而遭受不公正待遇或因生活遭遇特殊困难等情况进行资助。
(七)承办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加入本会者可以是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七条 郑州市总工会所属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实行替补制。
第八条 对本协会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经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意见。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有表决权、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执行决议。
(三)自愿按时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有关表格。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协商推选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为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或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或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协会协商推选,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具有双重身份,一经被本协会协商推选确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即同时被确定为本协会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协商推选和罢免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本会设专职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仍需继续任职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经报请主管单位、登记机关批准,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的主要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人事、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的主要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分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分会
本协会设若干分会,分会将按照不同性质划分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郑州市总工会拨入资金。
(二)会员自愿缴纳的会费。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发展的范围,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5年8月12日郑州市工会主席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正式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郑州市工会主席协会
会员权益保障资金使用办法
为维护和保护郑州市总工会直属的工会主席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他们更好地履行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解除工作中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后顾之忧,帮助他们排忧解难,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动我市工运事业的健康发展,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设立郑州市工会主席协会会员权益保障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权益保障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于会员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遭受不公正待遇导致特殊生活困难的资助;
(二)用于会员因特殊原因导致特殊生活困难的资助;
(三)用于探视、慰问患病会员所发生的费用;
(四)用于会员因病逝世处理后事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五)用于会员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学习和活动所需开支的补充费用。
第二条 权益保障资金使用的范围
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遭受不公正待遇或因生活遭遇特殊困难等情况的郑州市总工会直属的工会主席协会会员。
第三条 权益保障资金的来源
(一)郑州市总工会拨款;
(二)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工会主席协会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会员所在单位每年须按时交纳会费一次,会费金额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愿缴纳,每年第一季度为会费缴纳时间;
(二)会员在工会主席(包括主持工作的副主席)岗位上退休后仍可接受本协会的资助,但不再参与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会员因换届或因工作调动离岗后(仍在本单位工作),接受资助的时限为法定退休年龄。
第五条 权益保障资金的支付
(一)会员因履行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导致工作岗位不能继续的,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3至6个月的资助;
(二)会员因所在单位破产、倒闭、改制等原因失业、下岗、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生活困难的,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3至6个月的资助;
(三)会员因本人或本人家庭遭受突发性灾难,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资助。
上述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权益保障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权益保障资金使用条件的资助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郑州市工会主席协会会员权益保障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一并报协会办公室。协会办公室自接到申请,原则上在10天内核实情况,然后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认,予以审批;
(二)申请人须同时提交的有关资料:
1、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单位或群众等有关方面的证明、证言、凭据等;
2、所属产业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 权益保障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工会主席协会会员权益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严格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由本协会独立管理并在会员监督下使用。使用情况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汇报一次,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
第八条 奖励
每年将对按时交纳会费的会员进行奖励。
第九条 其他
(一)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归郑州市工会主席协会常务理事会;
(二)本办法自2005年8月12日起试行。 |